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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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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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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23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北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半坑村上屋小组(自称)。200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军秋,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半坑村上新小组26号(自称)。200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危水生,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横岭村乌泥塘小组(自称)。200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菊华,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中山街居委会(自称)。200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运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半坑村上新小组8号(自称)。200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北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形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5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和“矮仔”(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信用社吉储分社柜员机处,趁被害人代琼取钱时偷看其密码,并制造混乱,趁机盗走被害人代琼的存折,随后到其他柜员机上盗走存折内的存款1960元。
  2、同日20时许,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和“矮仔”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信用社南沙分社柜员机处,趁被害人黄金光取钱时偷看其密码,并制造混乱,趁机盗走存折,随后到其他柜员机上盗走存折内的存款1400元。
  3、2005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和“矮仔”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信用社杏市分社柜员机处,趁被害人言国贵取钱时偷看其密码,并制造混乱,趁机盗走存折,随后到其他柜员机上盗走存折内的存款839元。
  4、同日20时许,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和“矮仔”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信用社南沙分社柜员机处,趁被害人宁增波取钱时偷看其密码,并制造混乱,趁机盗走存折,随后到其他柜员机上盗走存折内的存款1050元。
  原审认定的证据: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的供述,被害人代琼、黄金光、言国贵、宁增波的陈述,取款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均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均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钟北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钟北芳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北芳、原审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北芳、原审被告人钟军秋、危水生、朱菊华、钟运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钟北芳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对其认罪态度好的表现已经予以肯定并已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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