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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正盗窃、张德虎销售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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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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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泌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正,曾用名小正,男,1971年2月3日生,河南省泌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泌阳县高邑乡夭庙村委后荒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6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3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德虎,又名张得虎,男,1973年10月14日生,河南省泌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泌阳县王店乡冯蒋村委李沟村。因涉嫌销售赃物犯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赃物犯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3年8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宇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一诉[20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正犯盗窃罪,张德虎犯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正、张德虎、辩护人赵保群、韩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3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文正伙同王军、王庆华(二人另案处理)窜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街北侧将曲刚停放的一辆金杯面包车(价值97800元)盗走,后在广东省经张德虎介绍以23000元经刘炳(在逃)卖于他人。2、2003年6月1日晚,李文正伙同王军、王斌(另案处理)、王庆华等人窜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街大洋路顺吉顺建材公司门口将易江南的一辆车牌号为“京A-R1634”金杯面包车盗走,该车经评估价值85310元,现车已追回退还失主。3、2003年6月27日凌晨,王军、李文正伙同王华敏(在逃)等人窜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7号楼下,将北京市华北滚动轴承厂的一辆车牌号为“京A-E7336”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60000元,现追回该车并退还失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文正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德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本院对二被告人分别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文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属立功表现。
  辩护人认为,1、认定李文正盗窃2000型桑塔纳轿车证据不足,2、购车发票不能作为认定盗窃车价值的价格证据,3、被告人系从犯,4、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车,有立功表现,5、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德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1、张德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立功表现,2、张德虎属从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文正伙同王军、王庆华、王斌(三人另案处理)窜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北侧将曲刚停放的一辆金杯面包车(价值97800元)盗走,后在广东省经张德虎介绍以23000元经刘炳(在逃)卖于他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曲刚陈述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003年6月1日晚被盗价值97800元金杯车一辆及报案情况。
  2、机动车销售发票
  证实被盗金杯车于2003年5月15日购买,价值97800元。
  3、被告人李文正供述
  供认了伙同王军、王庆华、王斌盗窃价值97800元金杯面包车的时间、地点及销赃经过。
  4、王军、王庆华、王斌供述:
  供认的内容与李文正供述的内容相一致。
  5、辩认笔录
  李文正辩认张德虎是介绍销车的李虎。
  6、张德虎供述
  供认李文正经其介绍以23000元经刘炳手卖于他人一辆金杯面包黑车。
  二、2003年6月1日晚,被告人李文正伙同王军、王庆华、王斌窜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街大洋路顺吉顺建材公司门口将易江南的一辆车牌号为“京A-R1634”金杯面包车盗走,该车经评估,价值853100元,后在广东省销售给朱爱强,获赃款2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该车,并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易江南、谭胜其的陈述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陈述被盗“京A-R1634”金杯面包车的时间、地点及价值和报案情况。
  2、价格评估
  证实被盗京A-R1634金杯面包车价值85310元。
  3、朱爱强证实:
  经人介绍购买面包车一辆,并付款20000元。
  4、提取条、领条
  证实从朱爱强处提取金杯面包车一辆,易江南将车领走。
  5、李文正供述:
  供认伙同王军、王庆华、王斌盗窃价值85310元金杯面包车的时间、地点及销赃情况。
  6、王军、王庆华、王斌供述:
  供认的内容与李文正供述的内容相一致。
  三、2003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文正伙同王军、王华敏(在逃)等人窜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7号楼下,将北京市华北滚动轴承厂的一辆车牌号为“京A-E7336”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价值60000元)盗走。现车已追回并已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有民的陈述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实被盗车牌号为“京A-E7336”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时间、地点及价值。
  2、价格评估
  证实2000型黑色桑塔纳轿车价值60000元。
  3、李文正2003年6月30日供述:
  供认伙同王军、王华敏等人盗窃2000型黑色桑塔纳轿车的时间、地点及盗后将车开到郑州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4、王军供述:
  供认的内容与李文正供述的内容相一致。
  5、提取条、领条
  证实提取2000型桑塔纳轿车一辆,失主将车领走。
  6、抓获证明
  证实抓获李文正、张德虎的时间。
  7、常住人口登记表
  证实李文正、张德虎出生时间。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认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德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文正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系共犯。被告人李文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属立功表现,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李文正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赃车的去处,后公安机关将车追回,应视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属于立功表现。根据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李文正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第1、2、3、4条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第5条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张德虎有立功表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张德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二、被告人张德虎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七月十日起至二00四年四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D)

审 判 长 苏保荣  
审 判 员 侯平坡  
审 判 员 袁长生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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