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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等人抢劫、盗窃、销售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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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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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长力,男,28岁,1973年4月16日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2000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永光,男,23岁,1978年8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2000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宝林,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立臣,男,33岁,1968年12月9日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风雷小学平房。2000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锐,男,33岁,1968年10月17日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平房。2000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乃忠,男,43岁,1958年11月15日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炮台屯。2000年12月7日因涉嫌销赃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赃物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小波,曾用名赵丰波,男,28岁,1973年3月26日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炮台屯。2000年12月7日因涉嫌销售赃物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赃物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坤,大庆市星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革双,男,24岁,1977年7月27日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萨尔图区炮台屯。2000年12月7日因涉嫌销售赃物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2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赃物罪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抢劫、盗窃、销售赃物一案于200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韬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及辩护人王宝林、王文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㈠、抢劫犯罪事实
  1.2000年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任长力与
  孙振江、刘金河、刘金平、刘春华(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窜至肇东市昌五镇五井屯佟长福家,刘金平、孙振江、刘春华入室进行抢劫,由于佟长福夫妇发觉并进行反抗,三人出屋与刘金河、任长力一起逃离现场。
  2.2000年1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任长力
  与孙振江、刘金河、刘金平、刘春华、陶国库(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窜至肇东市昌五镇胜利村太平屯村民王长生家,将王长生与其妻子孙淑香一起绑住,而后,抢走人民币300元、电饭锅一个、鸡蛋30个、豆油30斤、猪肉3斤,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394元。案发后,缴回人民币50元、电饭锅一个、鸡蛋30个、豆油10斤、塑料桶一个并返还被害人。
  ㈡、盗窃、销售赃物犯罪事实
  2000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与冯老桂(另案处理),有分有合先后在采油一厂五矿盗窃安装在油井房内的阴极保护装置122套,价值人民币306950.00元。其中被告人郭永光盗窃20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109套,价值人民币274244.00元。被告人任长力盗窃15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78套,价值人民币196248.00元。被告人高立臣盗窃3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13套,价值人民币32708.00元。被告人张锐盗窃2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8套,价值人民币20128.00元。被告人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在明知上述四被告人所卖的阴极保护装置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60余套并转卖牟利,案发后,赃物未缴回。
  被告人张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辩解为我只参与一起盗窃犯罪。被告人郭永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永光在盗窃犯罪中不应定其主犯。被告人赵小波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
  任长力与孙振江、刘金河、刘金平、刘春华(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窜至肇东市昌五镇五井屯佟长福家,刘金平、孙振江、刘春华入室进行抢劫,由于佟长福夫妇发觉并进行反抗,三人出屋与刘金河、任长力一起逃离现场。
  2000年1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任长力与孙振江、刘金河、刘金平、刘春华、陶国库(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窜至肇东市昌五镇胜利村太平屯村民王长生家,将王长生与其妻子孙淑香一起绑住,而后,抢走人民币300元、电饭锅一个、鸡蛋30个、豆油30斤、猪肉3斤,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394元。案发后,缴回人民币50元、电饭锅一个、鸡蛋30个、豆油10斤、塑料桶一个并返还被害人。
  证据:被告人任长力对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且与被害人的供述相一致,并有物价部门对赃物的作价在卷为证,足资认定。
  2000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与冯老桂(另案处理),有分有合先后在采油一厂五矿盗窃安装在油井房内的阴极保护装置122套,价值人民币306950.00元。其中被告人郭永光盗窃20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109套,价值人民币274244.00元。被告人任长力盗窃15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78套,价值人民币196248.00元。被告人高立臣盗窃3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13套,价值人民币32708.00元。被告人张锐盗窃2起,盗得阴极保护装置8套,价值人民币20128.00元。被告人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在明知上述四被告人所卖的阴极保护装置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60余套并转卖牟利,案发后,赃物未缴回。
  证据: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对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且与丢失单位的丢失报告基本一致,并有物价部门对赃物的作价在卷为证,足资认定。被告人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销售赃物
  的犯罪事实在公安环节均有供述,且有卖赃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的供述在卷证实,足资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大肆盗窃油田物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高立臣、张锐虽盗窃个人所得数额较小,但盗窃物品价值较高,已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大,应予严惩。被告人任长力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室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明知阴极保护装置系他人盗窃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任长力、郭永光参与盗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长力并有二起入室抢劫犯罪,其中一起抢劫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立臣、张锐参与盗窃数额均属巨大,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乃忠、赵小波、徐革双均参与销售赃物作案,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长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被告人郭永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高立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乃忠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赵小波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徐革双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何文平  
代理审判员 于雪雁  
代理审判员 王体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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