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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旗、赵顺利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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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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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原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原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红旗,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南赵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03年5月25日被拘留,2003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顺利,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南赵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03年5月25日拘留。2003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旗、赵顺利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红旗、赵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农历10月25日夜,被告人赵红旗伙同赵顺利窜到师寨镇大成村,将村民刘胜利家放在院里的洛阳产150型拖拉机盗走,价值800元。
  2002年农历11月初6夜里,被告人赵红旗伙同赵顺利窜到师寨镇近科楼村,将村民尹保根家放在 院 里的 开 封 产12型农用机动三轮奔马车盗走,价值600元。
  2002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红旗伙同赵顺利窜到师寨镇五柳集村,将村民柴天针家放在院里的农用三轮机动奔马车盗走,价值600元。
  2003年农历正月25日夜,被告人赵红旗伙同赵顺利窜到原武镇小徐庄村,将村民徐振凯家放在院 里 的石 家 庄 产150型拖拉机盗走,价值800元。
  2003年农历2月29日夜,被告人赵红旗伙同赵顺利窜到原武镇梨园村,将村民娄本文家放在院里的洛阳产170型拖拉机盗走,价值3720元。案发后,已追回返还失主。
  2003年5月5日夜,被告人赵红旗窜到师寨镇安庄村,将村民师恕磊家放在院内的中原牌150型拖拉机盗走,价值800元。
  2003年5月22日夜,被告人赵红旗窜到蒋庄乡裴刘尧村小新庄自然村将村民王平秀家放在院内的洛阳产150型拖拉机盗走,价值800元。案发后,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志、杨根旺的证言,被害人刘胜利、柴天针、尹保根、徐振凯、娄本文、师恕磊、王平秀的陈述,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到条、价格评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旗、赵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红旗、赵顺利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红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赵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红旗的刑期自2003年5月25日起至2006年5月24日止,被告人赵顺利的刑期自2003年5月25日起至2005年11月24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冷红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改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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