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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邓乔术、颜云冬盗窃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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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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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琼刑终字第89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天浪,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康市象珠镇木渠村。1996年11月因犯销赃罪被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刑满释放。199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云冬,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郴州市安仁县渡口乡为屋村6组,1999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峰,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农民,家住安庆市郊区白城湖乡绕板村严屋组,捕前暂住海口市坡巷村深铁大厦301房。1999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西炎,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家住九江市赛城湖闸西路536号,无业。1996年11月因犯销赃罪被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1998年12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若建,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建甄市玉山镇长土市村,无业。1999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成财,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无业,家住九江市武宁县上汤乡文兴中路6号。199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乔术,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原系益阳市百货纺织品公司职工,家住益阳市资江东路成东河街192一1号。1995年1月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9年2月4日假释出狱。199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邓乔术、颜云冬犯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6月19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天浪、颜云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和调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5月4日,被告人颜云冬原打工的海口市机场东路体育电影院当日要搬走,颜遂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陈天浪,并说因电影院搬走,省高级体校宿舍区晚上无保安人员看守,该宿舍区楼下停放的摩托车容易盗走。当日中午,被告人颜云冬带被告人陈天浪、张峰到省高级体校踩点。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五人窜到省高级体校宿舍区,分别盗走董新荣、黄文燕、李康、董建辉的本田125C摩托车(车牌号:琼A.11110),本田90C摩托车(琼A.07007),新大洲125C摩托车(琼C.J2445),力发100C摩托车(琼C.H9340)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0900元。破案后追回本田125C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1999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张成财三人窜到海口市海秀路海角花园E幢楼下,盗走陈泽光的一辆雅马哈125C摩托车(琼C.M6912),价值人民币15200元。
  1999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等四人窜到海口市海府路36号省电力公司宿舍大院,盗走苏华的一辆本田女式125C摩托车(车牌号琼C.04241)价值人民币11000元。
  1999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窜到海口市西门外17号房,盗走戴开宝的一辆红色新金田100C摩托车,(琼C.M3153),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199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陈天浪窜到琼山市商业集团公司宿舍大院,分别盗走陈柏福、俞朝马的鹿城牌125C摩托车(琼C.06448)和赤兔马100C摩托车(琼C.R7913)共计价值人民币10900元。
  1999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陈天浪、张成财等五人窜到海口市海府路上丹花苑B区7栋1单元,盗走张希良的一辆铃木王125C摩托车(琼A03611),价值人民币8800元。
  1999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窜到琼山市委大院,盗走吴武的一辆银翔90C摩托车(琼CJ9066),价值人民币4800元。
  199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陈天浪窜到琼山市土产供销公司宿舍区,盗走林道椿的一辆嘉陵70C摩托车(琼CH2589),价值人民币2460元。
  1999年8月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陈天浪、张成财,邓乔术窜到海口市金盘路15一1号大院,盗走岑大森和胥泽伟的女式本田125C摩托车(琼C.L8775)和轻骑木兰125C摩托车(琼A46674)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0元。破案后,已追回轻骑木兰摩托车退还失主。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刘若建、邓乔术、颜云冬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张峰参与盗窃八起,盗窃摩托车十二辆,盗窃数额达人民币8646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3460元。被告人黄西炎参与盗窃八起,盗窃摩托车十二辆,盗窃数额达人民币8646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3460元,被告人陈天浪参与盗窃六起,盗窃摩托车十一辆,盗窃数额达人民币8396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2660元,被告人张成财参与盗窃六起,盗窃摩托车十辆,盗窃数额人民币858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4500元,被告人刘若建参与盗窃五起,盗窃摩托车九辆,盗窃数额人民币57860元,造成损失44860元,被告人邓乔术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摩托车两辆,盗窃数额人民币17500元,损失人民币9200元,被告人颜云冬参加盗窃一起,盗窃摩托车四辆,盗窃数额人民币30900元,造成损失17900元。上述被告人中,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盗窃数额均在六万元以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若建、颜云冬、邓乔术盗窃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西炎、陈天浪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邓乔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西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天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成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若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邓乔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刑罚已执行五年零九天,尚余刑罚一年零十一个月二十一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颜云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宣判后,陈天浪上诉提出:其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意,但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颜云冬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盗窃犯罪,原判认定其有罪不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天浪、颜云冬、原审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张成财、刘若建、邓乔术,于1999年2月至同年8月,先后在海口市和琼山市分别结伙盗窃摩托车九次,共盗窃摩托车十四辆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失主报案书及陈述、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部分失主收到返还摩托车的收条、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上诉人陈天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天浪参加结伙盗窃摩托车六次,盗窃摩托车十一辆,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3960元。其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量刑适当,上诉不能成立。上诉人被告人颜云冬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陈天浪、张峰在供述中证实颜云冬向他们提供了省体校宿舍的情况,又与他们一起乘出租车去踩点,与其本人供述相互印证一致,其没有参加盗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事后又未分得赃物,已依法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天浪、颜云冬、原审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张成财、刘若建、邓乔术分别结伙盗窃摩托车,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天浪、颜云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陆健  
代理审判员 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 凌杰泉

 
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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