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20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李庆有,男,二十二岁,原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振华街大学路南一街坊十二栋一号。因盗窃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被羁押,同年六月七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以被告人李庆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孙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有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许,在北京火车站京丰食品店门前,乘美国客人华菜士·艾伦·雷纳购物之机,盗窃其身旁旅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四十余元及录音机、皮夹克等物(价值人民币九百八十余元)。被告人李庆有作案后被当场抓获,所窃财物均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李庆有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解是由于无钱购买车票回家,才偷窃他人财物,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五时许,被告人李庆有在北京火车站京丰食品店门前,乘一美国客人华菜士·艾伦·雷纳购物之机,盗窃其身旁旅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四十余元及录音机,皮夹克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九百八十余元。当被告人李庆有逃至地铁北京站东北口外时,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所窃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失主华菜士·艾伦·雷纳的陈述,证人孟令德的证言,证物照片,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等在案证实。被告人李庆有的供述亦可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有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外国公民的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庆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李庆有所提其偷窃他人财物,系因无钱购买车票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庆有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盗窃行为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庆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 琪
代理审判员 刘俊燕
代理审判员 孙庆宏
一九九六年九月X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