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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春梅盗窃、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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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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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7)一中刑终字第98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春梅,女,二十三岁,汉族,原籍上海市,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一五一号。一九九二年三月因偷窃被拘留十五天。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十二月五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席春梅盗窃、诈骗一案,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作出(1997)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春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席春梅于一九九六年九月至十一月,在本市西城区解放军报社南门外,以帮助被害人石东建用旧电器换新电器或以借用为名,骗得人民币二千余元,二十一寸昆仑牌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音响一套,松下牌BP机一台,所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余元。赃物部分起获。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席春梅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在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三十四号四十七门一号其男友邱大建家中居住期间,多次从邱大建母亲杨云菲的大衣柜内,窃得人民币三千余元,工商银行定期存单五张(内存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并已全部提取现金,所得赃款已挥霍。
  据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席春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随案移送音响一套、BP机一台发还石东建,对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席春梅的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符,其犯罪是邱大建幕后指使的。
  经审理查明:
  一、席春梅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在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三十四号四十七门一号其男友邱大建家居住期间,多次从邱大建母亲杨云菲的大衣柜内,盗窃人民币三千余元,五张定期存单,内存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并已全部提取现金(已挥霍)。
  二、席春梅于一九九六年九月至十一月,以帮助石东建(男,三十四岁,出租车司机)以旧换新或借钱为名,骗得石东建人民币二千余元,昆仑牌21寸彩电一台,飞利浦音响一套及松下牌BP机一台,所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余元。部分赃物起获,席春梅所得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事主杨云菲、石东建的陈述,有证人邱大建的证言、起获的赃物及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席春梅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春梅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但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且采用编造虚假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席春梅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席春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数罪并罚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席春梅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宏伟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代理审判员 孙庆宏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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