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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李德好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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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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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83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好,男,32岁(1975年7月9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李伸村农民,住该村4组20号。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羁押, 200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力学(别名:黎学),男,26岁(1980年12月8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丹山镇兴家村农民,住该村2组。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力学、李德好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力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德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力学、李德好承担连带责任,共同退赔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元,发还外交部通信总台;在案钳子一把、白色线手套一副、衣服一件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德好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德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德好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德好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邱 波
代理审判员 杨子良


二ΟΟ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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