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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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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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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顺刑初字第6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砖,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于老庄村。2003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5月28日被拘留,2006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中学,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于老庄村。1997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5月28日被拘留,2006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连中,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于老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5月28日被拘留,2006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中学伙同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预谋后于2006年5月19日凌晨,先后两次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村北京保盛腾龙物流公司租用的库房内,趁院门未锁、无人之机,盗走SLAZENGER牌运动服227套、BX1-12.5手提式电焊机一台。经鉴定,脏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618元。2006年5月27日三被告人在转移赃物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
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瑞章的陈述,证人牛有军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照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砖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金砖、张中学、张连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中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连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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