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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帅国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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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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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2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帅国,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鄄城县,小学文化,山东省鄄城县李进士堂镇卢井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帅国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帅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帅国伙同郑卫强(另案处理),于2006年7月9日3时许,盗窃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厂内存放在车间备料处不锈钢管一根(价值人民币1411元)。当日,被告人范帅国投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帅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证明材料,证人鲁志刚、赵继强、李强、徐建民、刘成、郑伟强、何梦华、李帮东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帅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的财产,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范帅国是自首,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帅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万 钧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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