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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贵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销售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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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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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州 区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甘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张掖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正贵,又名柏成,绰号“尕子儿、小子儿”,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22号,无业。2005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小荣,绰号“林瓜皮”,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财政局家属楼2单元501室,无业。2001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柴福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甘州区小满镇古浪村二社,无业。2000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原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5年7月释放。2006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万春,绰号“秦老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藏族,初中文化,农牧民,家住肃南县马蹄乡正南沟村。因涉嫌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海军,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甘州区梁家墩镇清凉寺村三社。2003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2月2日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6)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贵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林小荣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柴福军犯盗窃罪、被告人秦万春、刘海军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贵、林小荣、柴福军、秦万春、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杨正贵窜至本区长寿街明源商贸楼下19号门点采取用钥匙捅锁等手段盗得该门点内长虹牌DF3418E型电视机1台、东门子DVD1台,总价值2356元。被告人林小荣明知该电视机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帮助低价予以销售。
  2、2005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杨正贵伙同林小荣,窜至本区民主西街计生药具管理站欣乐服务部,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盗得各类计生药具、棉被、棉衣等物,总价值1610.5元。
  3、200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杨正贵伙同林小荣窜至本区广场南侧雪莲商行,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盗窃各类香烟88条零6盒、价值210元的电话卡、现金40元,总价值6300元。并将所盗得的价值近5500元的香烟拉至肃南县马蹄乡正南沟村,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秦万春。被告人秦万春明知是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
  4、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正贵伙同林小荣窜至本区南环路市农业局3号家属楼储物室,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盗窃黑色金城110-9型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2700元。后被告人杨正贵、林小荣将所盗摩托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秦万春。被告人秦万春明知是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
  5、2005年10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正贵窜至本区税亭街宝迪花园7号楼下,采取改锥撬锁等手段,盗得刘静琳停放在楼下的粉红色新捷牌TDP06-B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500元。
  6、2005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杨正贵酒后窜至本区县府街文化宾馆门口,将刘海东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门玻璃打碎后,盗得现金4000元、斯达康双模手机1部及剃须刀、香烟、车载录音机等物,总价值6486元,后被告人杨正贵为泄愤又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对该车车体进行损坏,损坏价值5075元。
  7、2005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小荣伙同柴福军窜至本区县府街农业局楼下“兰州八珍”熟食店门口,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撬破该店玻璃门后,盗得烤鸭34只及萝卜干,价值550元。
  8、200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林小荣伙同柴福军窜至本区南环路市水务局家属楼下,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盗得管红停放在楼下的浅绿色永久牌电动自行车。后被告人杨正贵明知该电动自行车系盗窃所得赃物,仍帮助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刘海军。被告人刘海军明知是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
  9、2005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正贵伙同林小荣、柴福军窜至本区西来寺门口,采取压剪剪锁的手段,盗得王海燕停放在该门口的银灰色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132.8元。
  10、200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杨正贵伙同林小荣,窜至本区民主西街张中学生公寓西侧“学生宝”经营部,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盗得长虹牌电视机及照相机、钢笔、挂锁等物,总价值2721.2元。
  11、2005年11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正贵伙同林小荣窜至本区新乐小区3号楼下,采取压剪剪锁等手段,盗得杨得仁停放在楼下的浅兰色科尔牌电动车1辆,价值2040元。
  综上,被告人杨正贵参与盗窃作案9起,总价值28846.5元,销售赃物1起,价值2280元;被告人林小荣参与盗窃作案8起,价值20334.5元,销售赃物1起,价值1995元;被告人柴福军参与盗窃作案3起,价值4962.8元;被告人秦万春收购赃物2起,价值8200元;被告人刘海军收购赃物1起,价值2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海东、刘静琳、杨得仁等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罗光东、孙宝庆、陆海龙、王泽的证言、张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领条、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甘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贵、林小荣、柴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正贵、林小荣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柴福军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正贵、林小荣明知他人盗窃的赃物,仍积极帮助低价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杨正贵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秦万春、刘海军明知他人销售的是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正贵、林小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柴福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荣、柴福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正常的司法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杨正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林小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柴福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秦万春、刘海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正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2011 年5月10日止。罚金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林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2010 年5月10日止。罚金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柴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07年7月11日止。罚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秦万春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刘海军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 建 军
审 判 员 张 文 清
代理审判员 杨 惠 玲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宏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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