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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树林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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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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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22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树林(聋哑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聋哑五年级文化,黑龙江省双城市兰陵镇胜友村农民,住该村47号;曾因犯抢夺罪于1999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淑琴,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雪峰(聋哑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繁荣路230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云,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树林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淑琴、被告人白雪峰及其指定辩护人郭云、翻译人翟俊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树林伙同白雪峰于2006年5月7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六里屯京客隆超市南门口,窃取张雪艳(女,37岁,北京市人)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物品价值人民币20元),后被抓获归案。赃款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聋哑人,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顾树林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是聋哑人。2、赃物已发还失主,未造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树林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雪峰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是聋哑人。2、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失主,未造成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雪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在本市朝阳区六里屯京客隆超市南门口,由被告人白雪峰在门口挡住张雪艳(女,37岁)行走的路线,被告人顾树林在张雪艳身后将张的挎包拉链拉开,窃出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50元、商业银行储蓄卡1张、购物卡1 张及身份证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20元)。二被告人欲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归案。现赃款物已起获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张雪艳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准备从京客隆南门出去时,有一名男子在她的前面挡着不走,2、3分钟后那人才走,张雪艳离开京客隆10多分钟后发现挎包内的钱包不见了。经辨认被告人白雪峰就是在京客隆门口挡住她的人。 2、证人付秋峰、付永科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他们在京客隆南门,看见一个男子站在门口挡着一名女子,那女子的后面还有一名男子,将那名女子的挎包拉链拉开,偷出一个钱包,然后两名男子就向门口走。他们就将那两名男子抓住了。3、北京市朝阳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4、公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已将被盗款物发还失主。5、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系聋哑人。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的前科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的经过。8、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的供述。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目无国法,为谋私利,合伙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树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树林、白雪峰是聋哑人,此次犯罪系未遂,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顾树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白雪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7日起,至2007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7日起,至200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祥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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