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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凯琳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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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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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凯琳,又名屈佳佳,女,1987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9198706052164,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中专文化,务工,家住佳县通镇通镇村桥西34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凯琳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屈凯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屈凯琳在路桥城区三友国际大酒店宿舍楼402室,乘无人之际,窃得同室的方五林放床架上的泰隆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一张,于当晚至路桥城区卖芝桥西路48号,用事先得知的密码在该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100元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凯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方五林陈述;扣押、发还赃物清单;辨认笔录;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凯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凯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0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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