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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声国、曹军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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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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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浦刑再初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曹声国(原审自报名陈铁帮),男,×年×月×日出生于×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市×县×乡×组。2002年7月25日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5年8月4日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0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4月6日原审刑满释放,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军、陈铁帮(均系自报名)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浦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时曹声国系冒用陈铁帮姓名,且曹声国隐瞒前科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7)浦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曹声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陈铁帮于2005年11月28日22时许,伙同曹军及他人携带扳手、螺丝刀等为作案工具至×区×镇×村×小学二楼电脑房,窃得各种型号电脑主机48台(价值人民币9780元)。2006年1月7日,曹军、陈铁帮因形迹可疑被抓获,曹军即主动供述了盗窃事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陈铁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其中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人陈铁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4月6日止)。
  再审审理中,曹声国称其原审时因害怕,故冒用陈铁帮姓名,并隐瞒前科情况。公诉机关提出曹声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经再审审理查明,除曹声国冒用陈铁帮姓名外,原审认定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曹声国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5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05年8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曹声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曹军的陈述、被害单位(人)毛意喜、赵兴祥的陈述、证人杨登成、陈标、蔡德华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估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07]技鉴字第167号鉴定书、陈铁帮的证言、曹声军的证言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声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曹声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对曹声国应按累犯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但因曹声国冒用他人姓名且隐瞒前科情况,致原审未能对曹声国按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故原审该项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浦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陈铁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4月6日止);
  二、原审被告人曹声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江平
审 判 员 王爱珍
代理审判员 张爱萍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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