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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合中、石平使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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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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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合中,又名廖和忠,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木里乡都良田村6组。2003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至2006年10月5日,现因服刑期间发现其尚有余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并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平使,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木里乡关田山村3组。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合中、石平使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合中、石平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合中、石平使伙同龙求仙、一名老乡(均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台州市龙维乳业有限公司,撬开保险箱,窃得杨勇存放的一条重53。125克24K黄金手链、一条重21。875克24K黄金项链、四枚共计重24。6875克24K黄金戒指及15枚银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33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合中、石平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杨勇的陈述;同伙龙求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地点辨认笔录;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相关图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合中、石平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合中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余罪没有判决,应对余罪进行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合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石平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合中的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起至2008年4月5日止;被告人石平使的刑期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0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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