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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立伟、朱亮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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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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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门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立伟,男,23岁(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1年7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3年10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3年10月17日到2004年12月11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亮,男,21岁(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0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立伟、朱亮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月11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蓝龙家园小区13号楼2单元门前,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连春霞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02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7年1月11日,被告人朱亮伙同他人到北京市门头沟区绮霞苑小区6号楼7单元门前,盗窃义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安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03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7年2月28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绮霞苑小区6号楼1单元门前,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建新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17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7年3月2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3号楼前停车棚内,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九莲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12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7年3月5日左右,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小区19号楼附近的停车棚内,盗窃木兰牌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翠娥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37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7年3月10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剧场东街小区7号楼2单元门前,盗窃宗申牌9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伟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16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7年3月12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小区18号楼1单元门前,盗窃新大洲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素萍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15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7年3月12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东小区南区1号楼3单元门前,盗窃幸福牌9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秋中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16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7年3月17日左右,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剧场东街7号楼1单元门前,盗窃木兰牌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波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2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7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3号楼1单元前,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师庚戍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7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邢立伟伙同邢利杰(另案处理)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桃园小区1号楼附近,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鞠惠彩的陈述,证人邢利杰的证言,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1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邢立伟伙同邢利杰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东小区2号楼3单元前,盗窃新大洲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海旺的陈述,证人邢利杰的证言,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19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家园1号楼、2号楼附近,分别盗窃新大洲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50元)、行星牌燃气助力自行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行星牌燃气助力自行车被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贵发、张国立的陈述,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21号和第19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桃园小区5号楼前,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珊的陈述,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0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东小区3号楼1单元前,盗窃宗申牌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清松的陈述,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邢立伟伙同邢利杰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桃园小区存车棚,盗窃木兰牌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邢立伟、朱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全凤的陈述,证人邢利杰的证言,现场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07]第21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起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立伟、朱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立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故对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应分别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立伟、朱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立伟、朱亮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立伟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应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朱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邢立伟、朱亮退赔赃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连春霞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李建新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张九莲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史翠娥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赵伟六百元,发还被害人王素萍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周秋中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波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师庚戍一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李贵发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高珊一百二十元;责令被告人朱亮退赔赃款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周安;责令被告人邢立伟退赔赃款人民币四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鞠惠彩一百三十元,发还被害人杨海旺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任全凤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  武玉亮
人民陪审员  石 杰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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