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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辉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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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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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西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令辉,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令辉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令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令辉于2007年6月7日16时许,先后在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12号厅120号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展位上和北京展览馆2号厅131号上海菲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展位上,趁人不备,盗窃雷虎科技有限公司的TTBI Tiger201型高速手机二支,上海菲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W&H TE-95RM型高速手机一支,共价值人民币3260.01元,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全部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文志、廖军宪、许骥、张瑛、孙家林、王会波、陈峰证言、现场及赃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令辉犯盗窃罪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令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07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左海东


二ΟΟ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佟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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