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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桂杰抢劫、盗窃、刘凯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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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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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大刑初字第8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桂杰,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凯,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200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桂杰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桂杰、刘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2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梅桂杰伙同刘凯窜至大兴区旧宫镇玺玛特购物广场工地大棚内盗窃电缆线100余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7元),于当晚销赃至朝阳区一废品收购站得款3700余元。
  2007年2月20日2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大兴区旧宫镇玺玛特购物广场工地大棚内,正在盗窃电缆线时被值班的保安人员发现后逃跑,梅桂杰在逃跑过程中持压力钳反抗并致伤保安员齐明猛,后被制止抓获,在梅桂杰的带领下将刘凯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梅桂杰、刘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梅桂杰、刘凯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梅桂杰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梅桂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梅桂杰、刘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梅桂杰伙同刘凯窜至大兴区旧宫镇玺玛特购物广场工地大棚内盗窃电缆线100余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7元),于当晚销赃至北京市朝阳区一废品收购站得款3700余元。
  2007年2月20日2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大兴区旧宫镇玺玛特购物广场工地大棚内,正在盗窃电缆线时被值班的保安人员发现后逃跑,梅桂杰在逃跑过程中持压力钳反抗并致伤保安员齐明猛,被当场抓获,后在梅桂杰的带领下将刘凯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齐明猛的陈述,证实在2007年2月11日早上,玺玛特购物广场大棚内西墙上边布好的主线被偷了,丢了五股主线,长度大约每股120米左右,直径大约0.8米粗,价值大约一万元人民币,也都是在白色PVC管内串好的,都没有通电,是铜芯的。后来在2007年2月20日21时许,我巡逻到玺玛特购物广场外边,听见大棚里边有声音,我就进大棚里找,但是没找到,我从南侧出来发现一名男子站在大门门口,我见那个人后腰别着一个加力钳,我说:“站住,干什么的?”那个人就跑,我就在后面追他,快抓住他时,他用加力钳往后一抡,我用右手一挡,打到我的大拇指跟部了,他又跑,我又抓住他的头发,没抓住,他又用加力钳抡我,我转身一躲,又打我后背了,然后我用右脚把加力钳踹掉了,又踹了他一脚,把他打倒,他说:“你是干什么的?”我没有反映过来,他又跑了,他又向西跑,那里有一辆蓝色天津大发车,当时杨队长就把他抓住了。
  2、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齐明猛右手软组织损伤的情况。
  3、证人张新超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0日22时左右,我和齐明猛开车从外边回来,把车停在玺玛特购物广场的北头,齐明猛回家了一会儿,我在车上就听见大棚内有声音,我就想到有人在大棚内偷东西,我就赶快给齐明猛打电话叫他回来,因为前些日子已经丢了一次电缆了,不一会齐明猛回来了,我俩开车到大棚里边转了一圈也没有看到人,就出来了,我俩就分头下车找,我找的南头,齐明猛找的北头,后面我看到有一个人从北头向南头跑,齐明猛正在后面追,我就上去堵这个人,后来这个人手里拿了一把钳子抡,被我给按住了,我就又开始追另外一个人,这时过来一辆警车,我就拦住警车,说了这个事情,就和警车一起追了一段路,又一起回来把这个人抓到一起带派出所去了。
  4、证人杨松伟的证言,证实了玺玛特购物广场被盗电缆线的事实。
  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6、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25平方电缆线240米,价值人民币3724.8元;10平方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562.5元。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车牌号为京AT4574的旧蓝色华利TJ6320面包车一辆,鞋二双,桔黄色把、胶皮护手加力钳一把,均已被扣押。
  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梅桂杰、刘凯的身份。
  9、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梅桂杰于2007年2月20日被查获,后其于当日带民警前去将被告人刘凯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桂杰、刘凯目无国法,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梅桂杰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对二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梅桂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又如实供述伙同被告人刘凯于2007年2月7日共同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凯积极缴纳罚金及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桂杰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梅桂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对被告人刘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桂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三、扣押作案工具:车牌号为京AT4574的旧蓝色华利TJ6320面包车一两,桔黄色把、胶皮护手加力钳一把,均予以没收。
  四、扣押物证:鞋二双,随案保留。
  五、扣押赃款:人民币四千二百八十七元,发还事主。
  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艳超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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