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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明、唐国云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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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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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9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文明,男, 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黄泥塘镇(唐家岭办事处)新义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国云,男, 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黄泥塘镇(唐家岭办事处)三联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于2007年3月10日9时许,经预谋后至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展览中心,在8号馆8601展位处,盗走被害人党毅兵(男,41岁,天津市人)黑色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1700余元、身份证、名片夹等物品);在8号馆8411展位处,盗走被害人黄银生(男,35岁,安徽省人)黑色IBM牌T6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 000元);在4号馆418A展位处,盗走被害人沈岩(男,25岁,四川省人)多普达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均已起获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党毅兵、黄银生、沈岩。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党毅兵、黄银生、沈岩的陈述、证人李永成、王玉飞、张迅雷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起获赃物经过、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当庭均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均酌予从轻惩处。综上,对被告人唐文明、唐国云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国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中波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  吕贺芬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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