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0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威,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4月2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威于2007年2月至3月间,在本区劲松一区128楼3单元6号,先后三次从潘丽娟家的大衣柜中共窃取人民币9800元。后被告人杨威被抓获归案。现扣押被告人杨威私配的潘丽娟家房门钥匙一把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丽娟的陈述、证人勾帅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威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被告人杨威的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09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的钥匙一把,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威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潘丽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万 钧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