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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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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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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0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威,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4月2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威于2007年2月至3月间,在本区劲松一区128楼3单元6号,先后三次从潘丽娟家的大衣柜中共窃取人民币9800元。后被告人杨威被抓获归案。现扣押被告人杨威私配的潘丽娟家房门钥匙一把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丽娟的陈述、证人勾帅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威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被告人杨威的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09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的钥匙一把,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威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潘丽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万 钧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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