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立伟,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北京世纪迅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219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宇,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北京世纪迅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19号柳园里10栋307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立伟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仲立伟、杨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仲立伟于2006年8月25日,利用担任北京世纪迅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大中电器中央电视台店(北京市海淀区阜新路)销售员的职务便利,以送货为名,将本公司戴尔D620型笔记本电脑1台据为己有,后变卖。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8500元。
被告人杨宇于2006年10月11日,利用担任北京世纪迅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大中电器中央电视台店销售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仲立伟将本公司戴尔D610型笔记本电脑1台据为己有,后变卖。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8549元。
被告人杨宇与被告人仲立伟于2006年9月30日,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仲立伟在北京市海淀区大中电器中央电视台店地下二层仓库内,秘密窃取本公司华硕M5型笔记本电脑电池9块,后二被告人将电池变卖。经鉴定,该9块电池价值人民币8082元。
被告人仲立伟、杨宇于2006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上述部分赃物已发还,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张平、戎国尔、陈亚莉、高少山、董职申、杨晓明证言、北京世纪迅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立伟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仲立伟、杨宇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其中对被告人仲立伟所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实行并罚。被告人仲立伟、杨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故对其二人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仲立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杨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仲立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杨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