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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武、许国栋、刘义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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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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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0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洪武,男,30岁,1976年4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户籍所在地)。2000年7月,因盗窃及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国栋,男,42岁,1964年1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三组(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义,男,38岁,1968年11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元委9组(户籍所在地)。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199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与陈连仲(另处理)预谋来北京盗窃。2006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伙同陈连仲在崇文区搜秀商场1层031号摊位,互相配合,盗窃导购常春霞诺基亚牌2300型手持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赃物未起获);随后由被告人许国栋在商场外望风,被告人赵洪武从被告人刘义手中取走为盗窃准备的纸袋,二人先后进入商场,在搜秀商场1层将003号摊主陈佳威的D.R.P牌女式挎包1个装入纸袋盗走,挎包内有人民币1651元及钱包、身份证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136元,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录像、赃物及赃证物照片;被害人常春霞、陈佳威的陈述;证人王发、倪殿国、钱凯、王熙、郭阳远、杨志玖、赵立君的证言;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起赃经过、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的供述及户籍材料,被告人刘义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义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洪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07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国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07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07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一元发还被害人陈佳威,作案工具牛皮纸提袋一个予以没收后销毁。
  五、其余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百元继续向被告人赵洪武、许国栋、刘义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常春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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