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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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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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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密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月,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柳林马坊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1日以京密检刑诉(200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月于2006年11月6日8时许,在其实习单位北京市牡丹电子部品公司的职工宿舍内,乘无人之机,盗窃同宿舍王亚雪存折1个,取出人民币1000元。现赃款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林月的供述,失主王亚雪的陈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里堡支行储蓄对帐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林月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月判处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月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月是初犯,且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月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800元,余款2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 娟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毅
书 记 员  何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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