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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定发、夏叶平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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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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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定发,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文盲,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叶平,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6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定发、夏叶平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定发、夏叶平及其辩护人杨学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易定发、夏叶平经事先预谋,伙同彭陆春、雷正文及另二名安徽人(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区螺洋街道螺洋电信局门口,由被告人夏叶平停车在附近望风,被告人易定发等人撬锁进入电信局院内,将一盘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180元)偷到电信局门外,后因被发现即弃赃逃跑。被告人易定发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易定发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定发、夏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能详、宣基华、张锋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罪判决书及立功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定发、夏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定发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叶平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本案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定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夏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易定发的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08年11月23日止;被告人夏叶平的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被告人易定发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夏叶平的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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