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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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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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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凯(自报),又名杨东友,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地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盗窃于2007年4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凯和李杰(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东风村5区59号林人会家,窃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64758建设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5元)、一部白色CECT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48元)、一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2元)和人民币97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林人会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地点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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