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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银、陈国谷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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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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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启银,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编号5122281967100450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石院村4组。因涉嫌盗窃罪,2004年12月14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08年2月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国谷,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编号5122281958011950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石院村4组。因涉嫌盗窃罪,2008年3月1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0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银、陈国谷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辨双方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银、陈国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启银遇见被告人陈国谷,邀约其偷牛。当晚,被告人陈启银、陈国谷来到本镇兰蟒村4组,将村民卢光生家的一条黄色母牛盗走。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将该牛牵到徐家镇顺阳村后,被告人陈启银给本镇兰蟒村彭明生打电话叫其开车前去装运。二被告人与彭明生将牛运往文峰镇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耕牛已依法提取并发还被盗主。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牛价值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启银、陈国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昌文、蔡泽鑫、陈启仓、张家炳、张乾坤、戈德秀、彭方、张友明的证言,巫溪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户口证明,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书,巫溪县人民法院[2004]巫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三峡监狱[2007]三峡狱字第266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银、陈国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启银、陈国谷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启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启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陈国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08年9月17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 顺 平
审 判 员 汤 仲 华
审 判 员 袁 淑 娅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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