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卞红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王占林、辛建设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21:26
人浏览

洛 阳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洛开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红见,男,生于1977年1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大卞庄村人。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1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03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占林,别名王战丽,男,生于1977年2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王大庄村人。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1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辛建设,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辛寨村人。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1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公诉字(20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红见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罪,被告人王占林、辛建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红见、王占林、辛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红见伙同林子苍(已被判刑)、丁军林(已被判刑)于2001年7月21日,携带断线钳作案工具,窜到山东省荣成市夏庄镇石硼闫家村通往甲夼王家村的通信电缆处,将正在使用的329米长的通信电缆盗走,价值16651元。
  同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卞红见伙同林子苍、丁军林,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到山东省荣成市城西镇老政府处,将未使用的850米长的通信电缆盗走,价值8500元。
  被告人卞红见、王占林、辛建设于2002年12月10日凌晨4时许,窜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怡景园居民小区,盗走红色铃木王摩托车一辆,价值4500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同案犯林子苍、丁军林的供述;询问证人刘洪生、王忠于、张华波、尹德生、张会平的笔录;价格评估鉴定书;报案材料;领条;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二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卞红见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罪,被告人王占林、辛建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卞红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摩托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盗窃电缆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参加盗窃,只是帮助他们;被告人王占林、辛建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自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卞红见伙同林子苍(已判刑)、丁军林(已判刑)经过预谋,三人携带断线钳作案工具,窜到山东省荣成市夏庄镇石硼闫家村通往甲夼王家村的通信电缆处,采用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329米,价值为16651元。
  2001年7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卞红见伙同林子苍、丁军林,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到山东省荣成市城西镇老政府处,采用上述手段,盗窃已停止使用的通信电缆850米,价值为8500元。
  2002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卞红见、王占林、辛建设三人经预谋,携带断线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坐出租车到洛阳高新开发区怡景园居民小区,三被告人进入小区后,见大门旁边停放一辆红色的铃木王摩托车(价值4500元),三被告人准备撬摩托车时,见院里有人推自行车,三被告人立即跑到小区外。到凌晨4点时许,三被告人又去将摩托撬开,由被告人王占林骑着摩托车、被告人卞红见、辛建设坐出租车到兴隆寨村口处,三被告人一起将盗窃的摩托车推到在此处租的房屋内,当即被洛阳市涧西公安分局巡逻队抓获。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候振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林子苍、丁军林的讯问笔录,均证实三人于2001年7月6日和7月21日二次在山东省荣成市夏庄镇、城西镇盗走电缆线的事实;2、价值认证书,证实被告人卞红见伙同林子苍、丁军林盗窃正在使用的329米的通信电缆线价值16651元;盗窃未使用的85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值8500元;3、询问证人王忠于的笔录,证人王忠于在荣成市电信局西城镇外线班工作,证实2001年7月10日早上,检查本镇线路时,发现通往东兰家村的未使用的电缆线被盗窃,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被盗窃的电缆线有850米;4、询问证人刘洪生的笔录,证人刘洪生在荣成市电信局夏庄镇外线班工作,证实2001年7月22日早上,查找线路时,发现本镇通往甲夼王家村的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被盗窃,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被盗窃的电缆线有329米;5、荣成市公安局刑警中队的侦察员徐东远、滕凌志的证明材料,均证实在荣成市崖头村建筑公司钢筋队的空房里当场将林子苍、丁军林抓获,另一名涉嫌犯逃跑;6、辨认笔录,证人王华林在荣成市看守所对10名涉嫌犯进行辨认,经王华林辨认,2001年7月7日晚开着三轮车到卞红见租房收购电缆线时有林子苍、丁军林在场;7、辨认笔录,证人赵春岩物在荣成市看守所对10名涉嫌犯进行辨认,经赵春岩辨认2001年7月夜间先后两次用货运出租车在本市城西镇西山坡公路及夏庄镇通往甲夼王家村的公路附近盗窃电缆线的三人其中有林子苍、丁军林在场;8、扣押笔录,证实荣成市公安局从崖头村建筑公司钢筋车间卞红见租用的空房内扣押有五袋铜线,一把断线钳;9、领条,证实被害单位已从荣成市公安局领回部分被盗窃的电缆线;10、被害人候振科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2年12月10日晚,自己的一辆轻骑铃木王摩托车在怡景园小区被盗;11、价格评估鉴定书,证实轻骑铃木王摩托车价值4500元;12、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带被告人王占林到作案现场,证实作案现场在洛阳高新开发区怡景园小区;13、辨认笔录,让被告人王占林在洛阳市看守所对8名涉嫌犯进行辨认,经被告人王占林辨认辛建设是同案犯;14、提取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卞红见身上提取有一把断线钳、一个手电筒。从王占林身上提取有一把螺丝刀。从辛建设身上提取一把自制“丁”字形螺丝刀;15、抓获经过,证实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村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卞红见、王占林、辛建设抓获;16、领条,证实被害人候振科从创业路派出所领回被盗的摩托车17、摩托车照片,经三被告人辩认此摩托车系三被告人所盗摩托车。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红见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造成通讯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卞红见、王占林、辛建设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卞红见参与盗窃二次,价值共计13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占林参与盗窃一次,数额4500元。被告人辛建设参与盗窃一次,数额45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卞红见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割电缆线,经查,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及证人徐东远、王华林、赵春岩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卡红见参与盗割电缆线,其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占林、辛建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红见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
  被告人王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
  被告人辛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兰玲  
审 判 员 王 洁  
审 判 员 刘小平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正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