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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银万、鄢文发等人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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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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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晋刑二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文发,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阳县十里铺乡鹃岭村农民,住该村。200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银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鹃岭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苗根田,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鹃岭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凤森,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寺沟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苗书宏,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鹃岭村农民,住该村。200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广谋,又名朱广发,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石头梁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南永福,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鹃岭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小华,又名刘孝华,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刘家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永林,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鹃岭村农民,住该村。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孔根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寺沟村农民,暂住太原市彭村。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森,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乡油坊村农民,住该村。2001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李凤森、苗书宏、朱广谋、杨永福、刘小华、杨永林、孔根发、鄢文发、杨有森犯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罪一案,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2)并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鄢文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陈银万、李风森、苗根田、朱广谋伙同樊有柱(在逃)携带钳子、扳手、铁锥、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兴河电灌站,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卸下,并剪割连接变压器铜线300米,欲盗走变压器铜芯时被人发现未果。销赃所得赃款被五人平分挥霍。被盗300米铜线价值2940元。
  2000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朱广谋、樊有柱伙同苗书立、陈榜(二人在逃)携带钳子、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太原市晋源区建材水泥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一台变压器铜芯,销赃所得赃款1600余元六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3900元。
  1999年9月8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刘小华、赵存有(在逃)窜至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窑子上村砖厂,盗窃该厂一台停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600余元四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18200元。
  199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陈银万、李风森、苗书宏伙同李风林、刘志育(二人在逃)窜至太原市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公用事业总公司工程管理站西华苑供电工程处,盗窃一台新安装未通电使用变压器铜芯,销赃所得赃款3000余元五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33100元。
  199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苗书宏伙同赵存有、刘志育、鄢书智(三人在逃)窜至太原市中涧河村太原市建筑材料厂,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700余元六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1600元。
  199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苗书宏、鄢文发伙同鄢书智、苗书立、刘志育、陈名志、苗栓志(五人在逃)窜至太原供电局物资供应公司敦化坊仓库,盗窃废弃的四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8000余元均分挥霍。被盗四台变压器的铜芯共价值19565元。
  199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陈银万伙同李风林、刘志育、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兴河电灌站盗窃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得款2000元,五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2600元。
  199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书宏伙同赵存有、刘志育窜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七府坟村原金鑫炼铁厂,盗窃一台停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600余元四人平分挥霍。被盗变压器价值19175元。
  200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李风森、刘小华伙同鄢书智窜至文水县晋华陶瓷有限公司,盗窃一台新安装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700余元,五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20000元。
  199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苗书宏伙同赵存有窜至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200余元,四人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26000元。
  200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陈银万、李风森、朱广谋、南永福伙同樊有柱窜至太原市西山石膏矿板窑凹矿区卷扬机房,盗窃卷扬机四面操作盘中的铜板、铜线等物,销赃后得款2000余元,五人平分挥霍。被盗物品价值6705元。
  200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伙同杨景涛、杨永昌、鄢书智(三人在逃)窜至太原市森林公园太原市集中供热工程处,盗割通讯电缆价值12045元。
  199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陈银万、李风森、苗书宏伙同李风林、刘志育窜至太原市西华苑锅炉房盗割未通电的电缆35米,价值6100元。销赃后得款2000元,五人平分挥霍。
  199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苗书宏伙同刘志育、赵群有(在逃)窜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水泉沟砖厂,盗窃该厂一台电焊机的铜芯,销赃后六人将赃款平分挥霍。被盗电焊机价值2800元。
  1999年8月3日晚,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伙同赵存有窜至太原市电信分公司北营电信分局,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50余米,价值4130元。销赃后得款500元三人平分挥霍。该电缆遭破坏造成200多户电话阻断。
  1993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苗根田、苗书宏、鄢文发伙同赵存有、苗安荣、苗玉保、杨文利(三人在逃)窜至太原市东太堡附近太原市电信分公司南十方通信器材仓库,盗窃通信电缆一盘(约600米)价值81684元,销赃后,苗根田分得赃款2000元,鄢文发分得1000余元。赃款挥霍。
  200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朱广谋伙同樊有柱、杨景涛窜至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王郭村惠丰造纸厂,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300米,价值5370元,销赃后得款100元挥霍。
  199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李风森伙同李士祥、张保存(二人在逃)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大留杨水工程管理处营村二站,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500余元三人平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9100元。
  200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风森、南永福伙同杨景涛、杨永昌窜至太原市晋源区晋祠收费站南50米处,盗窃晋丰泵站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000元四人平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7000元。
  199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李风森伙同李风林、鄢书福、张保存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砖厂,盗窃一台暂停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1800余元均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26000元。
  199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银万、李风森伙同张保存、李风林、刘志育窜至太原市北郊炼铁厂,盗窃一台停用的变压器铜芯和120米铜线,销赃后得款2000余元,均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4150元,被盗铜线价值1176元。
  2000年4月6日,被告人李风森、杨永林伙同李风林窜至太原市晋源区太原福利铜材厂,盗窃一台未安装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2000余元均分挥霍。被盗变压器铜芯价值10000元。
  200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风森、杨永林伙同李风林、杨永昌、杨景涛窜至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景庆炼钢厂,盗窃一台停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2000余元均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9175元。
  200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南永福、刘小华、杨永林窜至晋中市榆次区鸣谦镇建陶厂,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盗走,销赃后得款1500余元均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7800元。
  200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南永福、朱广谋伙同樊有柱窜至太原市尖万柏林区东社乡圪僚村狼虎某砖厂,盗窃一台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所得赃款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12000元。
  199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银万、刘小华、杨有森伙同苗栓志、刘志育(二人在逃)窜至太原市电信局二枢纽办南屯工地,盗窃正在使用的二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后赃款平分挥霍。被破坏的二台变压器价值49700元。
  200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刘小华、杨永林伙同苗栓志、鄢书智、杨永昌、杨景涛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乡赵道峪铁厂,盗窃两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赃款平分挥霍。被破坏的两台变压器价值34775元。
  200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杨永林伙同李风林、杨景涛、鄢书智窜至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区,盗窃一台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赃款平分挥霍。被破坏变压器价值25075元。
  200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孔根发伙同李风林、苗拴志窜至太原市晋源区罗城村洗煤厂,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平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5000元。
  200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孔根发伙同李风林、杨永昌窜至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古城营村,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销赃后赃款平分挥霍。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4150元。
  200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孔根发伙同杨景涛、鄢书智窜至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西村,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卸下拆开,欲盗走铜线时发现有人遂逃离现场。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66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兴河电灌站、晋源区建材水泥厂、小店区黄陵乡窑子上村砖厂范太平、西山煤电公司公用事业总公司工程管理站、太原市建筑材料厂、太原供电局物资供应公司、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七府坟村村委会、文水县晋华陶瓷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太原西山石膏矿、太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太原市北郊区水泉沟砖厂、太原市电信分公司、晋源区晋祠镇王郭村村委会、尖草坪区大留杨水工程管理处、晋源区晋祠镇晋丰泵站、尖草坪区柴村砖厂、北郊炼铁厂看门人李正英、太原市福利铜材厂李云福、晋源区景庆炼钢厂史再生、榆次鸣谦镇经济联合委员会、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乡圪僚沟村委会、太原电信局二枢纽办、尖草坪区新城乡赵道峪村委会、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供电工区、晋源区罗城村委会、晋源区晋源镇古城营村委会、尖草坪区向阳镇西村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材料及证言,分别证实了各失盗单位被盗走变压器、电缆的使用情况、数量、价值等。2、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李风森、南永福、刘小华、杨永林、孔根发的对案材料。3、失盗现场照片,经各被告人辨认无误。4、太原市价格事务所尖草坪区分所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所涉物品的价值。5、各被告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
  原判据此认定被告人陈银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苗根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风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苗书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朱广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南永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小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永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孔根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鄢文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有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鄢文发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参与两起盗窃的事实不清,其没有参与预谋、采点和销赃;参与盗窃电缆数量为50米,而不是600米价值81000多元,变压器估价过高;其属于从犯,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10月、1999年5月至2000年8月,原审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李风森、苗书宏、朱广谋、南永福、刘小华、杨永林、孔根发、鄢文发、杨有森结伙窜至太原城乡、榆次、文水等地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窃取电力设备及通信电缆,其中原审被告人陈银万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十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178485元,参与盗窃作案六起,盗窃数额50890余元,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一起;被告人苗根田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五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69760元,参与盗窃作案五起,盗窃数额118900余元,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一起;被告人李风林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七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128525元,参与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数额25745元;被告人苗书宏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四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79935元,参与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数额11万元;被告人朱广谋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三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21270元,参与盗窃作案二起,盗窃数额9645元;被告人南永福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三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36800元,参与盗窃作案一起,盗窃数额6700余元;被告人刘小华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五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130475元;被告人杨永林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四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86825元,参与盗窃作案一起,盗窃数额1万元;被告人孔根发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三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2万余元;被告人鄢文发参与盗窃作案二起,盗窃数额101249元;被告人杨有森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一起,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49700元的事实清楚,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与原判所列证据相同,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关于上诉人鄢文发所提原判认定其参与盗窃的事实不清,没有参与预谋、采点和销赃,参与盗窃电缆的数量为50米而不是600米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鄢文发参与1999年11月5日盗窃太原供电局敦化坊仓库变压器作案有同案原审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苗书宏供述证实,参与1993年10月13日盗窃太原市电信分公司南十方通信器材仓库作案有同案原审被告人苗根田、苗书宏的供述证实,事实清楚。在盗窃电缆中,系共同作案,应对共同所盗600米价值81000多元负责,不能仅以其本人在盗窃中所拿出的赃物计算数量。原判亦并未认定其参与预谋、采点和销赃。关于所盗变压器的估价,有太原市价格事务所尖草坪分所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李风森、苗书宏、朱广谋、南永福、杨永林大肆结伙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设备及通信电缆,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银万、苗根田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审被告人刘小华、孔根发、杨有森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原审被告人鄢文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处刑亦无不当。上诉人鄢文发上诉所提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太镜  
审 判 员 宋政富  
代理审判员 张义德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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