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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逼他人承认盗窃强占其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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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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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案情:

2003年8月7日深夜,犯罪嫌疑人王某、阳某骑摩托车到公园游玩,在公园见郑某骑辆隆鑫125摩托车,遂产生占有之意。二人遂拦住郑,说郑的摩托车是偷的,硬要郑承认,郑不从。王某便从自已摩托车的坐板下的货箱里拿出一把西瓜刀威胁郑,称其不老实,用刀砍他。孤立无援的郑某只好任其王某、阳某将车骑走。第二天,二人将车卖给他人,获赃款400元。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450元。

分歧意见:

对王某、阳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阳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王某、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口硬说郑某的车是偷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郑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阳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理由是王某、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郑的车是偷的为借口,拿马威胁,使郑不敢反抗、申辩,而强行劫取郑的摩托车,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王某、阳某涉嫌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阳某的行为应是涉嫌抢劫罪。其理由是: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犯罪的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关系,同时还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即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依靠威胁,且是以将要用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将要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的方法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者主要区别集中反映在所实施的威胁手段不同,具体的表现(1)、威胁的方式和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其他形式。(2)、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蚀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3)、威胁索取的利益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财物,而且绝大多数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非财物性利益。(4)威胁的后果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失去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出财物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在决定是否交出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王某、阳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见郑某独自骑车,遂产生占有之意,将郑拦住,先是以郑的车是偷的为借口进行要挟,在郑不承认不顺从的情况下,拿出一把刀对着郑说“不老实,就用刀砍死你”,直接进行威胁,在深夜这一特定环境下,使其孤立无援的郑某不敢反抗和辩争,产生害怕、恐惧的心理,只好当场交出摩托车。王某、阳某所实施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威胁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二人的行为应定涉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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