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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涉案十万以上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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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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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于阿飞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偶然性犯罪,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其个人成长经历和他在犯罪中作用,给予减轻处罚,帮助他建立重新生活的勇气,也体现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案情简介】

阿飞(未成年人,但据身份证记载已经满十八周岁)来深圳后由正当工作,但因交友不慎,参与一起盗窃案件,盗窃其工作单位原材料,涉案金额十万以上。阿飞在盗窃案中,参与了事前密谋,事中望风,事后也分得少量赃款。

【办案经过】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阿飞父亲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尹志明担任阿飞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阿飞,以及和阿飞家属沟通,了解到阿飞实际年龄不足十八周岁,只是因为农村干部登记时不小心将年龄报大了,父母到也觉得报大了可以早结婚,所以没有区更改。因此,经过多方调查,掌握了与其年龄有关的一些资料,交给检察机关,并要求骨龄鉴定。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也高度重视,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鉴定其确实为未成年人。

另外,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阿飞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在多人共同犯罪中,需要事先召集人员、安排人员分工,策划行动时间和方案,准备犯罪工具,实施经过需要统一行动、统一指挥,事后需要找好销赃途径,并进行赃款分配。主犯应该是起到组织、策划作用,事前、事中、事后均积极参与,起到全局性作用的犯罪人。     

本案件中,阿飞虽然事先与商量盗窃事宜,但并没有起到组织、策划作用,因阿飞到单位还不到三个月,并且之前一向有正当工作,自己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大多数人都不熟悉,对于赃物如何销售等更是一无所知,所以不具备组织、策划犯罪的事实基础。

事实上阿飞参与盗窃过程只做了两件事,第一件是将保安服装转交给其他同案犯,但两套保安衣服是保安队长处才能拿得到,阿飞只是从队长处拿来转交而已,也就是说,即使阿飞不转交,也不影响整个盗窃过程的实施。第二件是和队长一起看风。对于人员安排,阿飞只是被动的接受看风的任务,对于赃物销售,阿飞自始至终都没有过问,也不清楚总共能卖多少钱。

可见,如果没有阿飞的参与,只要阿飞不主动报案,整个犯罪就可以顺利进行。阿飞不过是整个过程中一个可有可无的角色,仅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阿飞有立功表现。

阿飞被捕后,当天就主动向警方提供了一个同案犯的住所地,警方根据阿飞提供的线索才轻易将其抓获。

三、被告阿飞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和他的年龄小,不懂事有很大关系。他从小都比较听话,小学时经常被评为“三好学生”,说明他从小思想端正,初中毕业后,直接到深圳打工,没有在社会上游手好闲的经历,参与犯罪有很大的偶然因素,并不是那种一心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财物的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属于初次犯罪,之前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从未发生过,犯罪后,阿飞积极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通过辩护人向检察机关表示要家属将已经花掉的赃款退回,可见其悔罪态度很好,有好好改造的愿望。(庭后,经辩护人退回部分赃款,并得到受害人单位的书面谅解)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庭应该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于阿飞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偶然性犯罪,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其个人成长经历和他在犯罪中作用,给予减轻处罚,帮助他建立重新生活的勇气,也体现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意见,法院判决两名主犯十年有期徒刑,一名从犯两年有期徒刑(该犯只参与事前商量,盗窃当天因故不在现场,也没有分得赃款),阿飞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注:文中名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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