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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成了盗窃犯,一波三折难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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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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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宇飞是今年刚跳槽到南京某钢铁集团的一名员工,换了新工作总感觉自己浑身充满了力量,准备大干一番事业。

  公司为了方便管理,要求员工都办出入证。前几天张宇飞的身份证就被上司拿去办证了。可这天,上司神秘兮兮地把张宇飞叫到办公室,小心翼翼地问了句“小张啊,你是不是有前科?”张宇飞一时摸不着头脑了:“没有啊,怎么这么问?”上司搓搓手,欲言又止:“是这样的,我们拿你的身份证去派出所办证大厅,人家说你不符合条件,是有前科的。”张宇飞一拍脑门,想起一件事。

  那还是去年自己在杭州的时候,家里收到一封上海闸北派出所的信,说自己因为盗窃被关了。父母急得跟热锅上的蚂蚁一样,一直给他打电话。他自己特别生气。心想自己从来没去过上海,怎么就盗窃了呢?赶忙打电话到闸北派出所,谁知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他“搞错了”。

  去年年底回家的时候,张母还特意把那封信拿给他看,看着信封上的文字,张宇飞一阵懊恼,想着反正事情也过去了,就顺手把信送进了垃圾桶。可谁曾想,这个“子虚乌有”的前科居然阴魂不散的又缠上了自己。这次自己可不能再得过且过了,非得弄个水落石出不可。

  为此张宇飞特意赶到派出所,想要搞清事情的始末。听了他请求,派出所提出必须要有单位证明,才可以查询记录。此后,他又前后找了派出所几次,都被以“过两天回复”搪塞了过去。转眼间,距离第一次去派出所已经过去了一个星期。可是张宇飞却迟迟没能等来答复,这时家里又受到了信。而信上的内容更让人啼笑皆非。上称,去年张宇飞在被关押期间,从身上搜得了21元,根据规定如果没有在一年之内领取,将存入国库。

  合上信笺,张宇飞叹道,这事还真是有始有终,整一个“前科三部曲”嘛。可曲子唱的纠结人,周围的人还对张宇飞议论纷纷,真是荒唐又心烦。

律师建议 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先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因为公安机关的错误行为对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如此大的影响,“受害人”完全可以要求相应机关停止,澄清事实、以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既然通过身份证就能了解张先生有不良记录。建议张先生先去当地派出所让工作人员帮助查询全国个人的数据管理库,看有没有张先生的犯罪记录。以查明事情的缘由,然后再和对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如果有记录存在,应当让公安机关消除不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赔偿可以举证给自己造成的工作上的损失和名誉损失,以及处理此事的误工费等。如果对方处理不当,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处理完成对自己权利的救济。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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