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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盗窃数额巨大也可以根据犯罪情节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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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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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0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德胜新村朋友路某家玩耍时,发现路某将大额现金放在卧室的红色旅行袋里。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乘路某外出之机,窜至其家中,从红色旅行袋里窃取现金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已退出上述赃款返还失主。

[案情介绍]2010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在杭州德胜新村朋友路某家玩耍时,发现路某将大额现金放在卧室的红色旅行袋里。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乘路某外出之机,窜至其家中,从红色旅行袋里窃取现金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已退出上述赃款返还失主。

我们受理后,评析本案。

按照 2006年3月1日我省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调整,20000元恰好属于数额巨大的档次,法定刑的幅度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适用缓刑就比较困难,但我们认为不是不可能,因为被告人有诸多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杨某为初犯、偶犯。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并无前科劣迹,其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属于一时见财起意,与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的盗窃犯罪有着很大区别。犯罪后则是深深地后悔,主观恶性不深。

2、本案被告人全部退出赃款赃物。本案当日就告破,所盗赃款已返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侵财犯罪,如果能够全部退回所得的财物或者全部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平息被害人的愤怒,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3、被害人路某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与实害人原来就是朋友,在司法机关查清盗窃确实为被告人杨某所为,并且被告人全部退出赃款后,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的所作所为。

综上,由于本案没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处罚情节,且犯罪数额刚刚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适当的。对于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般不适用缓刑,但也不是一律不能适用缓刑。鉴于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具有初犯、偶犯,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予以谅解等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被告人需要照料其女儿上学,可以认定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基本消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适用缓刑届中适当的。

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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