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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刑释后冒充警察诈骗狱友家属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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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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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获取的同监室服刑人员的家属联系方式,刑满被释放后,冒充警察以能够帮助办理留所服刑事宜为由骗取同监室服刑人员的家属钱财。近日,29岁的被告人马保磊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马保磊曾于2002年6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直在海淀看守所服刑至200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被告人马保磊得知同一监室宛某有留所服刑的意向,并取得宛某家里的联系电话。在刑满释放后第二天,马保磊就给宛某家里打电话谎称自己是警察,告知宛某家人宛某想花钱留在海淀看守所服刑,其可以帮助办理该事宜,但需要1万块钱费用。
当晚,马保磊便约宛某家人在海淀区北沙滩桥附近见面,在骗得宛某母亲3000元现金后,称钱不够需要再拿7000元,就可以让他们到看守所会见宛某后办理留所服刑手续。次日上午,宛某家人在海淀看守所附近一工商银行取了7000元现金并当场交给了被告人马保磊。取得钱款后,马保磊向宛某家属谎称已经与看守所的人联系好,可以会见宛某了,自己借故携款离开。当宛某家人在看守所得知不能会见宛某时,方知上当。
据被告人马堡垒供述,其并无能力帮助宛某办理留所事宜,亦没有真正帮助宛某家属办理过与宛某会见的事。其曾找律师问过是否可以帮助宛某办留所服刑的事情,但律师说办不了,其就再没有过问此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保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保磊在骗取被害人张某地钱财时虽自称为警察,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马保磊事实该起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骗取他人财物,且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而并非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信誉,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被告人马保磊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应构成诈骗罪。
另外,法庭查明被告马保磊被抓捕前还实施有盗窃和其他的诈骗犯罪行为同时存在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最终,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被告马保磊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马保磊没有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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