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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一年盗窃53起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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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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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7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钟国浩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国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钟国浩,男,小学文化,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带刀和炸药企图抢劫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3月,钟国浩因犯盗窃罪被寻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出狱后钟国浩不思悔改,于2003年冬至2005年6月的一年多期间,先后窜至寻乌县城,采用工具撬开防盗网等方法,单独盗窃作案五十三次,盗得现金36175.9元,盗得赃物价值计人民币185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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