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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聋哑团伙致不愿盗窃者死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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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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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团伙犯罪案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王某、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罗某(男,1975年出生)、王某(男,1978年出生)、介某(男,1989年出生)、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出生),本案被害人岳某(男,殁年14周岁)均为聋哑人。
2004年初,介某、岳某遭不法分子拐骗,被卖与罗某,罗教唆、指使其参与盗窃。同年5月3日,罗指使王某带领介某、岳某到兴山县行窃,岳某不愿行窃,4日晚乘机逃到宜昌市救助站要求回家。王某用手机短信将岳某逃离的情况告知罗某。5日上午宜昌市救助站工作人员将岳某送到宜昌火车站后先行返回,罗某的妻子吕某来到火车站乘车时发现岳某,将其带回刘某家中交给罗某,罗某十分生气,对岳某进行殴打。当晚8时许,罗某指使王某教训岳某,王某即带领介某、另一在逃聋哑男孩殴打岳某,三人将岳某关进卧室,用抹布塞住岳某的嘴,分别持臂力器、钢管、木板殴打岳某的胸背部和四肢,时间长达2小时。刘某曾进入卧室劝阻,王某等人未理。其间,王某、介某将岳某抱上床给他喝水,此后均离开卧室,岳某于20分钟后死亡。刘某发现岳某死后,与罗某商量,将岳某的遗体丢弃。6日凌晨5时许,罗某、王某、介某等人均逃离宜昌市。经法医鉴定,岳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导致皮肤广泛挫伤引起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归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纠集、控制王某、介某等实施盗窃,并教唆被害人岳某参与盗窃,在岳某不愿参与盗窃而逃离又被带回后,为发泄不满、控制盗窃团伙成员,指使王某带领介某等残酷殴打岳某,致岳某死亡,罗某、王某、介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王某应为本案主犯,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上诉人介某应为本案从犯。刘某在明知其他被告人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后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四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均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介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又聋又哑、认知感知能力十分有限,存在受罗某控制参与犯罪的因素,鉴于其能认罪,其法定代理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落实帮教措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适用缓刑。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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