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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农民1月内盗窃销售4辆货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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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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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农民朱国友、冯乃涛、汪鸿超经预谋,在短短一月内,盗窃销售4辆货车。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朱国友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国友、汪鸿超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4000元;判处冯乃涛三年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追缴三人赃款分别发还被害人的判决。
2004年2月,冯乃涛、汪鸿超、朱国友等人预谋盗窃货车进行销赃。当月11日零时许,冯乃涛、汪鸿超伙同他人乘坐朱国友驾驶的夏利牌小客车,到北京市朝阳区一村,将停在该村户外的一辆货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的3600元。此后,三人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分别于当月12、17、21日零时许,先后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乡一酒店西侧、太阳宫乡一村户外、来广营乡一公共汽车总站各盗走一辆货车后销赃。同月26日凌晨,三人在朝阳区太阳宫乡因形迹可疑被巡警查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朱国友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国友及冯乃涛、汪鸿超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冯乃涛、汪鸿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故对二人均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并处罚金数额适当,对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无误,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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