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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贼盗窃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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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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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胡某在两次因盗窃窨井盖被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继续偷盗公共通道上的窨井盖。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胡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据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盗窃窨井盖者在杭州尚属首例。
现年43岁的被告人胡某系江苏淮安人,1996年来杭州打工,主要在旧货市场骑三轮车运货。2000年5月,胡某也因偷窨井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9月,因偷窨井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解除劳动教养后的胡某仍不思悔改,继续打着窨井盖的主意。2004年12月29日下午17时30分许,胡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皇冠大酒店西北侧通往商业银行、永乐家电城等公共场所的公共通道上,用自制的铁钩窃得道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一只,并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该窨井盖直径70公分,下有深度达1.5米的污水井,并有污水排放设施,该窨进盖的缺失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不特定车辆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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