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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清朝珍贵文物 三被告人被判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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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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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9日,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珍贵文物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国华、王伯清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陶院生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5年4月8日22时许,河北籍农民李国华、王伯清经预谋纠集郭春波、张福成、刘建华、张立心(均在逃)等人,携带铁橇棍、铁锹、木板、双轮手推车等作案工具,租乘河北籍农民陶院生的“福田”牌轻型货车和“老邢”(在逃)的面的车,由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红庙村,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清朝顺治年间金生遥将军墓附属文物供桌底座3个。当被告人陶院生驾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西辅路定泗桥南3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3件供桌底座均系珍贵文物中之三级文物(已追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华、王伯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珍贵文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院生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依法亦应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国华、王伯清、陶院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窃珍贵文物已起获,故酌情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华、王伯清、陶院生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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