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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拿走男友存款 法院认定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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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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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诉对方的情况下,拿走对方的银行存折,并从银行取走现金10900元,是否构成盗窃罪?11月29日,河南省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丹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20岁的被告人丹丹系河南省鹿邑县人。几年前,丹丹到郑州市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小区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年7月12日19时许,丹丹到牛某住处取自己放在此处的衣服时,趁牛某的父亲不注意,将牛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2004年7月13日,丹丹在工商银行分三次盗取牛某存折上的存款10900元。2004年7月15日丹丹被公安人员抓获,追回赃款10000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丹丹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其从牛某的存折上取钱是经牛某同意的。其辩护人提出丹丹和牛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你我的,牛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丹丹无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丹丹的辩解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牛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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