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雇佣他人偷矿,本想大捞一把,孰料发财不成,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河南省
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陈福有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40岁的陈福有系灵宝市故县镇人。1978年4月26日,陈福有伙同王群忠、王小民、蒋双锁、师青科、左本亮(五人已判刑)预谋后,雇用李国军的汽车和部分民工从秦岭金矿九东
矿区盗窃金矿石2.5吨,随后销赃给李志民,经评估所盗金矿石价值1600余元。陈福有于2001年11月15日到故县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福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