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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火后盗窃 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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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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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清生放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清生;因犯放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4日,被告人何清生与陈礼洪、何成芳等五人(均已判刑)碰在一起,商议到石城县丰山乡温某家行窃,陈礼洪提出:先放火,趁温家人救火之机行窃,众人均表同意。当晚,上述六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温家附近,由陈礼洪等二人先将温家住房附近猪圈旁的干柴点燃引发大火,温某夫妇及村民迅速从房内出来扑火,被告人何清生等四人乘乱窜入温家住房,窃得人民币83元,然后仓惶逃离现场,途中每人分得赃款13元。这次放火共烧毁猪圈4间、烧坏猪圈2间及一些农具,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因扑救及时,这起火灾才未殃及周边10余间猪圈及温某等数户人家的住房。被告人何清生还伙同上述几人于同年9月、12月分别盗窃作案2次,盗得白莲33.75公斤、银项圈1只、轻便摩托车1辆,总计价值人民币1718元,案发后均已被失主追回。被告人何清生作案后潜逃外地,直至2003年2月21日才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清生等人为了行窃,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何清生参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何清生犯罪时未满18岁且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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