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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雷管4000枚 主犯被判1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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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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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陕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爆炸物案件,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吉忠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杨波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卢义成有期徒刑八年。
2002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陈吉忠、杨波、卢义成携带破坏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陕县王家后乡上庄村致富煤矿,翻墙进入二号井炸药库,撬锁入库,盗走电雷管4260枚,分装于两个编织袋内运至上山组扫帚岭一废弃窑洞内藏匿。后因同案犯卢义成投案自首,主动坦白了其伙同陈吉忠、杨波盗窃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抓获陈、杨二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窃取爆炸物品电雷管4000余枚,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犯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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