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盗窃广电设施 一被告人被判四年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12:13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漳平市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被告人万柏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8年1月6日至1998年3月26日期间,万柏杉伙同陈柏荣(另案处理)携带老虎钳和编织袋等工具,三次到漳平市永福镇紫阳村,将正在使用的永福镇紫阳村通往永福镇封候村的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盗走12个(价值人民币8020元),损毁有线电视电缆(价值人民币17960元),合计价值25980元,盗后将赃物销售给漳州南靖县和溪镇的林福(另案处理),致使该线路有线电视设备停播71天,间接损失170400元。1998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陈柏荣在盗电视信号放大器时被永福镇紫阳村群众当场抓获,万柏杉潜逃。2002年8月22日,万柏杉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
漳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柏杉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有线电视停播71天,间接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应依法处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