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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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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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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改前后发生了两个变化,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一是修改后的刑法对盗窃罪这个罪名取消了死刑的适用。
依据修改前的刑法法条,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单次盗窃的数额较大,第二种行为是在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合扒窃三次以上。依据修改后的刑法法条,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第一种是单次盗窃的数额较大,第二种是多次盗窃的,第三种是入户盗窃的,第四种是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即使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只要盗窃数额达不到当地追究的数额起点,不会作为犯罪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不拘数额多少,一律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是否携带凶器,只是认定犯罪危害性、主观恶性的一个酌定的裁量情节,不会因为携带了凶器就直接被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是否携带凶器既非认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又非充分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携带凶器盗窃,就会被直接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成了盗窃罪的一个充分非必要条件。
附带说明一下,鉴于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多次”的具体次数予以调整规范,司法实践中,依然应该依据以前的规定,以“一年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作为认定的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于盗窃,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是,针对两种特殊的情形,即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保留了死刑的适用。这反映了中国尊重生命权、慎用死刑、逐步取消死刑的立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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