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非法网络游戏“洗号”被判犯盗窃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14:01
人浏览

【关键词】盗窃 有期徒刑 罚金 犯罪未遂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王朋以20万的价格向上海的一个朋友购买了由他非法侵入天游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窃取的《LUNA露娜》网络游戏玩家数据库资料,约400万条。他将其中的110余万条信息发送给了同伙人张振,并提供给他破解信息的破解工具。他与张振预谋,决定对这款网络游戏进行“洗号”(即盗取游戏玩家帐号信息,登录相关玩家游戏帐号,盗取帐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和虚拟游戏币),并商定了获利分配方式。

几日后,张振联系朋友陈雄,在他们共同开设的“打币工作室”雇佣多人对信息进行破解并“洗号”,成功盗取了虚拟游戏装备和虚拟游戏币。随后,张振安排他的女友赵梦将上述虚拟物品在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和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共获得非法收益3万余元。

此举后引起天游软件公司网络安全中心相关人员的注意,公司负责人遂至派出所报案,称从2009年8月至9月,“LUNA露娜”网络游戏玩家帐号内的虚拟装备和虚拟游戏币被盗,并且帐号被删除。影响日益严重,玩家大量流失,已经造成了公司23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

四人后在老家山东等地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王朋、张振、赵梦、陈雄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后王朋、张振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王朋提出,他向朋友购买数据是为出卖后赚取差价,他没有与张振共谋,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朋、张振、赵梦、陈雄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振的供述直接证实了王朋与他共谋,由王朋非法获取《LUNA露娜》网络游戏数据库信息,后交由张与陈雄共同开设的“打币工作室”进行“洗号”,盗窃虚拟物品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出售他人牟利的事实,王、张的QQ聊天记录进一步印证了两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对分工、分赃进行了详细的共谋,且相互配合,分工实施,四人的整体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四人分工的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王朋提出他未与张振共谋,王、张二人是独立实施的行为,王购买该数据库资料是为出卖后赚取差价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天游公司在经营《LUNA露娜》网络游戏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漏洞是天游公司的内部事务,不代表天游公司存在过错,且天游公司的系统漏洞与诱发张振的犯罪意识及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张振的辩护人认为天游公司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采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