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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盗窃同事两手机被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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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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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盗窃罪 未成年

【案情简介】

郭某(山东人)从学校毕业后,背着家长偷偷地来京打工,后应聘于某健身俱乐部担任保安员。工作辛苦,管理严格,使得初涉社会、性格内向的郭某无法适应,其曾因办事不认真还被保安队长扣过工资。郭某遂认为领导对自己是故意找茬,于是心生怨念。在提出辞职的申请后,俱乐部当初收取的500元押金却一直不予归还。无知的郭某便遂萌发了在辞职前偷手机报复队长的想法。

2009年9月8日,郭某决定次日不辞而别,其本想当晚窃取队长手机,然而队长有事未回宿舍。次日7时许,眼见自己报复队长的想法无法得逞,郭某遂趁同宿舍其他人熟睡之机,窃取两部手机后返回家乡。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宣告对郭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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