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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盗窃 偷窃邻家部分该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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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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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盗窃罪 从轻处罚 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

【案情简介】

经查,2009年四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本村翟某家,撬锁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五百元。给被害人留下现金1800元。当被法官问道为什么不把钱全部拿走,而是只拿走500元时,被告人张某说都是邻居,平时也很熟,感觉拿500元够用了,所以就手下留情了。2009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不满16岁),到本村李某家,撬锁入室,盗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一辆、EVD机一台及被褥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五千二百余元。

法庭还向旧县镇司法所调取了对被告人张某的社会表现调查报告。证实张某平时表现不好,从十几岁开始经常盗窃。张某的母亲是精神病患者,父亲在家务农,家庭状况极差。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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