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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强奸无恶不作终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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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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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盗窃罪 强奸罪 抢劫罪 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林某、赵某、袁某及王某先后在本市多家公司和商店内窃得银板、保险箱、项链、戒指、玉挂件、笔记本电脑等物。且采用持匕首、电警棍,木棍等暴力、威胁手段对路人实施抢劫。

几人后逃窜至浙江省,贼性难改的他们在浙江省金华市继续实施多起入室抢劫、盗窃案。2009年3月,林某等人携带刀具、撬棍等作案工具在金华市一户人家进行犯罪活动。在撬开防盗门的过程中将户主吵醒,户主听到声音便出门看个究竟,林某等人趁其开门之际冲进屋内,采用持刀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后因有人报警而未得逞,但将户主左上肢砍成重伤。在惊动警方后林某等人便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林某因逆向行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主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期间,袁某还随季某(另案处理)逃窜至海南省,在当地实施入室抢劫,采用持刀、捆绑等威胁手段逼迫一女青年说出信用卡密码。后袁某与季某又将该女青年强行带至自己租借的住所对其实施强奸。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林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林某与赵某具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袁某在抢劫犯罪期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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