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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盗窃还是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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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4月,大海出差办事,需用电脑提供数据和图片,遂向同事青山借了他的笔记本。四天后,大海回来,由于事情非常顺利,公司奖励大海10000元,大海就请青山到饭店庆祝,表示对青山的谢意。后两人喝醉,青山把大海送回家,顺便把笔记本带走。第二天,大海想起要归还笔记本,可是找不到,向青山询问时,青山谎称也没看到。

大海以为把青山的电脑弄丢了,就拿了5000元给青山,并赔礼道歉。青山没有说什么,接下了这5000元。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青山把自己的笔记本借给他人使用,在朋友醉酒的情况下,偷偷把笔记本拿走,并接下朋友赔付的5000元,青山的行为无异于盗取对方的钱财,应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青山拿走自己的笔记本后谎称事实真相,让朋友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赔付5000元。青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盗窃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的他人的财物,行为人系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秘密窃取,本案中的青山取回的是个人电脑,不存在'占用他人财物” 的目的,但其后接下大海的5000元,表面上是电脑的对价,实际上是大海基于电脑丢失的情况下,向对方做出的“赔偿”,是一种公开的行为,这不符合盗窃罪中的窃取手段的秘密性。

其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实施诈骗时,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从而主动自愿的“交出”个人财物。本案中的青山对朋友隐瞒了自己拿着笔记本的事实,导致对方陷入“笔记本丢失”的错误判断,主动交给青山5000元,青山接下了这5000元就表明他有非法占有这笔钱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

综上分析:青山乘朋友喝醉时拿走笔记本,并获得了5000元的 “赔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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