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驾车盗窃行凶滋事伤人 利川12人盗窃案开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3 15:10
人浏览
一名劳释人员邀约11名同伙分别在浙江温岭、重庆石柱、忠县利川市城乡实施盗窃,仅3个多月就作案20余起,在作案逃跑中还致其一名受害人重伤,致一人轻伤,其成员并犯有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2月2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12名团伙成员被押上被告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远腾长期邀约、伙同被告人陈勇、彭欢、牟磊、张育高、陈静、吴建军、彭世雄、肖令品、某攀、谭立、胡建辉等人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余远腾盗窃作案20起,涉案金额100764.12元;被告人陈勇盗窃作案11起,涉案金额23906元;被告人彭欢盗窃作案10起,涉案金额17570元;被告人牟磊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45029.12元;被告人张育高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27708元;被告人陈静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40696元;被告人吴建军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38468.12元;被告人彭世雄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19234元;被告人肖令品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8748元;被告人牟攀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8383元;被告人谭立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8383元;被告人胡建军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2284元。

此外,被告人余远腾、彭欢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温岭市温峤镇盗窃托车时被人发现,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赵平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陈仙和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9年4月4日中午,胡昌志、贺礼(均已诉)在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溜冰场内与溜冰场员工发生纠纷,为泄愤,遂邀约被告人牟磊及杨苗、牟治理、李润兵、骆松、谭进超、黄伟(均已诉)等30余人到溜冰场打架。当被告人牟磊及胡昌志、杨苗、牟治理、李润兵、骆松、谭进超、黄伟、贺礼等人持械准备冲入溜冰场时,恰逢溜冰场员工刘晓森外出,为防止其报警,黄伟指使被告人牟磊跟住刘小森,刘小森因此未敢报警。之后黄伟、胡昌志、杨苗、贺礼、牟治理、李润兵、骆松等人冲入胡新溜冰场内,持刀、铁棍乱砍乱砸,将被害人史玉昆、方红林等人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史玉昆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0年1月2日,余远腾、黄建铭、陈静在本市汪营镇“金城网吧”门前盗窃张豪停放于此的Q2D079蓝色隆鑫摩托车。后余元腾、黄建铭、陈静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肖令品,被告人肖令品在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4055元。

2010年1月19日晚,余远腾、张育高、陈静、陈勇、张邦元在利川市汪营镇兴福路86号盗窃段宝明停放于此的鄂Q2C098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肖令品在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7862元。

庭审中,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控辩双方展开了辩论,12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方认为:被告人余远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勇、彭欢、张育高、陈静、吴建军、彭世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被告人牟攀、谭立、胡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并公然藐视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令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远腾、陈勇、彭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远腾系主犯。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